央視報道的新聞:女子騎車橫穿馬路,引發“鬼探頭”式事故。
近日,在上海,一女子騎車橫穿馬路撞上汽車。
“這名女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而且車速很慢。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應該讓機動車。當時機動車已經剎車停下,是沒有過錯的。”交警查看過現場后,判定騎行女子負全責……
前不久,央視新聞發布的《女子騎車橫穿馬路與汽車相撞,交警的執法全網點贊!》一文引起廣泛關注。記者梳理評論發現,網友們意見很一致:“誰違規誰擔責,不是‘誰弱誰有理’!”……
網友評論:誰違規誰擔責。
事情雖小,背后的警示意義卻不容忽視。在寧波,騎車違規引發事故并被判定全責的案例,正變得越來越常見。
騎車闖紅燈肇事負全責,早些年這一責任意識在社會中尚顯薄弱。但隨著法規持續完善、公眾安全意識顯著增強,嚴格定責已成為大勢所趨。
遺憾的是,至今仍有人存在“錯覺”,心存僥幸在道路上騎“霸道車”,殊不知這不僅是在漠視規則,更是在拿自己的安全和財產冒險。
海曙:配送騎手闖紅燈通過,引發“鬼探頭”式事故,騎手負全責。本文圖片由寧波各地交警提供
誰違規誰擔責,騎車人被判全責案例不少
前不久,在鄞州區鄞縣大道與啟明路路口,因車流量大出現短暫排隊。一輛電動自行車為求快,竟鋌而走險闖紅燈,從車縫中穿行。
恰在此時,旁邊車道一輛機動車正常起步。由于視線被相鄰車輛遮擋,面對突然出現的電動自行車,司機猝不及防,碰撞瞬間發生。
交警現場勘查后認定,這是一起因騎車人闖紅燈引發的典型“鬼探頭”事故,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鄞州:紅燈亮起,騎車人“穿縫而過”,引發事故負全責。
同樣的危險劇本也在海曙區一路口上演。紅燈剛亮起,一名配送騎手加速闖燈。另一邊,綠燈放行,車流開始移動。騎手雖僥幸躲開首車,卻一頭撞上了第二輛車——后者駕駛員的視線被前車遮擋,形成了視覺盲區。
交警的判定明確無誤:機動車駕駛人無任何過錯。這起“鬼探頭”事故的全責,由闖紅燈的騎手承擔。
鄞州:女子未按規定車道騎行,引發“鬼探頭”式事故,負全責。
騎車闖紅燈肇事負全責,事實上類似的判罰趨勢早已有跡可循,清晰指向“誰違規誰擔責”的導向,這一趨勢在近年尤為凸顯。
比如2021年3月,北侖新大路與華山路路口便發生過一起典型事故:一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駛出,與正常通行的越野車相撞。從公共視頻中可以看出,越野車司機被另一輛車擋住了視線。面對突然躥出來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雖然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為時已晚。
交警在調查后,確認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合理、必要的制動措施,盡到了安全駕駛的義務。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是引發此次事故的唯一原因。因此,他們依法認定騎車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資料圖:騎車人闖紅燈通過,引發交通事故負全責。
警示視頻發布后,網友評論不少。點贊數較高的評論有這些:
“這才是人人平等,法律的威嚴。”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交規面前人人平等。”
“點贊北侖,我也遇見過。有時候說說電瓶車,她們投來不屑一顧的目光:撞下試試看。”
“本來闖紅燈就應該一視同仁,卻還要分強弱勢。開車的不一定是強勢方,開電瓶車的也不一定是弱勢,希望越來越多地方能秉公執行。”
“每次發布類似提醒視頻,從大家的留言來看,絕大多數網友是支持這樣定責的,說明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識越來越高。這也是我們持續不斷發布警示案例的初衷所在。”寧波交警相關負責人說。
資料圖:騎車人闖紅燈左轉,與正常通行車輛發生碰撞,負全責。
“全責”不意外,寧波出臺過明確規定
這些看似簡單的事故,折射出的卻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觀念的深刻變遷。
老司機們或許都記得,早年一旦發生人車事故,無論機動車有無過錯,都需承擔“人道主義”賠償責任。
這背后,既有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也與當時法律法規中“無過錯賠償責任”等條款在實踐中的運用密切相關。此外,也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細致有關系。
資料圖:近年來,寧波交警不斷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專項整治行動。
“比如上面那些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合理、必要的制動措施,盡到了安全駕駛的義務。在以前,這個定性是很難確定的,因為沒有標準,什么樣的行為可以說是‘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呢?”有基層交警告訴記者,正因這些“缺陷”存在,久而久之不少騎車人有了這樣的“錯覺”——在交通出行中,他們是“弱勢群體”,天然享有“特權”。
資料圖:寧波交警整治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
而隨著時間推移,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在與時俱進,對權責認定更加精準。
2013年,寧波交警就出臺了《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標準》,對各種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做了明確的規定。此后,電動自行車承擔主責甚至全責的案例就越來越普遍。
資料圖:寧波交警在整治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
比如,2016年6月28日,在鄞縣大道橫古線路口,一輛面包車與一輛闖紅燈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騎車人被撞出20米外。經過三天三夜搶救,騎車人才脫離生命危險,光治療費就花了十幾萬元。
但交警最終認定的結果是,騎車人闖紅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責,而面包車雖然正常通過綠燈路口,但沒有按規定減速慢行,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你如果關注新聞,就會發現‘電動自行車全責’不意外。”交警說,這既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的功勞,也得益于這些年來持續不斷的交通安全宣傳。
資料圖:交通出行,要知危險,會避險。
重要提醒:責任怎么判,仍要視具體情況定
“我明明是綠燈正常通行,他騎車闖紅燈,我為什么還要承擔次要責任?”在日常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就經常收到這樣的“質詢”。
其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著嚴格的標準,除了要遵循基本原則外,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資料圖:寧波交警疏導交通。
根據《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標準》規定,在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發生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中,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信號,而機動車未違反的,非機動車要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如果機動車有重大過錯的,承擔同等責任;有一般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資料圖:寧波交警查處交通違法。
行人的規定也是類似。在同樣的路口,行人違反信號燈信號但處于穩態或靜態的狀態,動態的機動車有過錯但未違反信號燈信號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動態的機動車有過錯同時違反信號燈信號的,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行人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行人違反信號燈信號,且有突變行為的,行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動態的機動車有重大過錯的承擔同等責任,有一般過錯的承擔次要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資料圖:寧波交警設卡查酒駕。
市交管支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所謂的“有重大過錯”,是指當事人具有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且作用較大的隱蔽型過錯行為,比如嚴重疏忽大意、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的車輛制動或轉向機件失效等過錯。
“比如,你開車時在玩手機,經過路口時應該看到其他方向過來的非機動車或行人,但你因注意力不集中導致沒看到,這就屬于‘嚴重疏忽大意’。”
資料圖:寧波交警疏導交通。
而所謂的“有一般過錯”,是指當事人具有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但作用較小的過錯。
比如,開車經過路口時沒有及時發現其他方向的非機動車或行人,導致你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交警勘查現場就是這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