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縣(市)區人事局、公安局,市各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在甬部省屬單位:
大中專畢業生是我市人才資源的主要來源,是實施科教強市“一號工程”的重要力量。隨著大中專院校擴招,畢業生數量快速增長,畢業生結構性矛盾突出,我市畢業生就業面臨新形勢和新情況。為有效配置畢業生資源,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促進我市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就進一步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第一條畢業生就業工作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和省有關文件為依據,緊緊圍繞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以大力實施“一號工程”為核心,積極引進急需高層次畢業生,以實現畢業生就業工作重心轉移、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和提高畢業生就業率為重點,以深化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為動力,促進我市畢業生就業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就業范圍對象
第二條全國各類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均可在全市范圍內就業。碩士、博士畢業研究生就業不受單位性質、編制的限制。其中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原則上掌握在編制限額內,但允許先進后出。
三、就業辦法程序
第三條畢業生就業辦法。畢業生就業實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 委托和定向培養的畢業生按合同就業。經原委托、定向培養單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擇單位就業。
第四條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簽訂與鑒證。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須與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從2003年應屆畢業生起,我市采用國家、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2002屆畢業生在2003年6月30日前落實就業單位,仍可采用《寧波市普通高校(中專)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須經就業單位及單位主管部門或由負責其人事代理的人才開發服務機構同意蓋章,然后交當地人事部門鑒證。畢業生去市屬單位和部省屬單位就業的,到市人事部門鑒證(地點:市人才大廈);去各縣(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屬單位就業的,到縣(市)、區人事部門鑒證;去其他單位就業的,按屬地原則到就業地人事部門鑒證。
第五條畢業生調整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后,畢業生和就業單位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畢業生須在《就業報到證》規定期限內直接到就業單位報到;其中實行人事代理的畢業生,先去人事代理部門再到單位報到。本市生源畢業生如當年內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于當年12月31日前憑《就業報到證》去當地人事部門辦理關系轉移手續,將人事關系及檔案轉交當地人才開發服務機構管理。如一年內畢業生和就業單位雙方同意解除協議的,允許畢業生與其他單位簽訂就業調整協議,經當地人事部門鑒證后調整就業單位。按規定調整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其調整前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有關單位應及時為畢業生出具工作證明及鑒定材料。對累計工作滿一年的畢業生,單位或人才開發服務機構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其辦理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手續。
第六條畢業生落戶辦法。
1、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應屆畢業生憑《就業協議書》或《就業調整協議書》、《就業報到證》原件(附帶復印件,下同)、《戶口遷移證》和就業單位出具的報到證明,到就業單位所在地的戶口證件辦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戶口未遷就讀大中專院校的應屆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后,持《就業協議書》或《就業調整協議書》、《就業報到證》原件、戶籍證明(戶口簿)和就業單位出具的報到證明,向就業單位所在地的戶口證件辦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準遷手續。核準后憑《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入,統一登記為非農業人口。
2、畢業離校時暫未落實就業單位、且持《戶口遷移證》派回我市的本地生源應屆畢業生,必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憑《畢業證書》和《戶口遷移證》,到入學前戶籍地的戶口證件辦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一律登記為非農業人口。
3、愿意來我市就業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允許其在全市范圍內先落戶,后就業。具體落戶手續按市公安局(甬公戶〔1999〕27號)文件規定辦理。
第七條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辦法。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考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等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非在職本專科畢業生,凡屬2002年12月31日前注冊且參加學習的,其就業落戶按市人事局等六部門《關于做好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及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甬人學〔2000〕6號)規定辦理;屬2003年1月1日后注冊學習的,其就業落戶按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浙教學字〔2000〕第25號)規定辦理。
第八條“特優特困”畢業生就業。到畢業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本市生源省級以上優秀畢業生及生活特別困難家庭畢業生,由當地人事部門重點推薦就業,有關部門及用人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四、就業渠道
第九條調節就業流向,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和中小企業工作。
1、完善就業組織體系。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用人單位四級畢業生就業組織體系,建設和發展畢業生就業信息聯絡員隊伍,及時了解和掌握基層畢業生需求信息,確保畢業生就業信息渠道暢通無阻。
2、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招聘選拔、經費補助、跟蹤考核,采取多元激勵措施,引導畢業生去基層單位和中小企業工作。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企業工作,其人事關系可由市、縣(市)區人事部門所屬人才開發服務機構代理,戶口可落在當地人才開發服務機構的集體戶。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聘畢業生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3、發揮人才市場功能。開展對基層單位和中小企業招聘使用畢業生的政策咨詢、業務指導和人力資源管理培訓,積極開拓基層畢業生就業市場。
第十條疏通渠道,鼓勵畢業生實現多種就業。積極疏通畢業生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升學、留學、從軍和參與勞務輸出等渠道。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及其所屬人才開發服務機構要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擇業培訓、檔案管理、出國政審、代辦保險等人事代理業務,以及畢業生所需的社會化服務;各級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的畢業生在辦理落戶、社會保險登記以及交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提供方便;學校要加強與政府人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做好畢業生應征入伍工作。
第十一條提供優質服務,創造更多擇業機會。
1、提供就業信息服務。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畢業生生源、需求收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提供畢業生供需信息和政策信息,增進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有效銜接。建立畢業生需求信息的公布制度,為畢業生提供公平、公開的擇業環境。
2、提供就業平臺服務。每年舉辦全市性大型畢業生供需洽談會1—2次,發動畢業生參加市重大活動中的人才招聘活動,組織分類別、分專業、分層次的系列畢業生洽談會;鼓勵地方、學校、人才市場舉辦多種形式的畢業生專場洽談會,促進畢業生就業大型綜合市場與小型專場相結合,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的結合,大力拓展畢業生就業平臺和就業渠道。
3、提供就業派遣服務。建立未就業畢業生就職信息登記制度,幫助畢業生提高職業技能,打造職業精神,提升就業能力,做好畢業生就業推薦、派遣服務。
五、就業信息
第十二條收集畢業生需求信息。畢業生需求信息既是培養社會適用人才的重要依據,又是評價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各地各部門要深入調查、全面準確地掌握本地本部門畢業生需求情況,必須按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規定內容,及時做好大中專畢業生需求信息收集填報工作。
第十三條填報畢業生接收信息。各縣(市)、區所屬單位經雙向選擇同意接收的畢業生,縣(市)、區人事部門必須于每季度末按寧波市人事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才引進季報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2〕8號)規定上報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同時,將接收當年畢業的應屆畢業生花名冊于每年6月30日前報人才開發處匯總,以便與國家、省有關部門及學校銜接落實,促使畢業生來甬順利就業。
六、切實加強領導
第十四條各地、各部門和學校要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來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抓緊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未來幾年畢業生就業形勢,提出深化改革,著力解決畢業生就業問題的具體政策措施;學校和新聞媒體要加大對在基層及中小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畢業生的典型事例的宣傳教育力度,幫助畢業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教育畢業生樹立到基層建功立業的思想;畢業生就業相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協作,努力為畢業生就業創造寬松條件,營造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與本文有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寧波市人事局 寧波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