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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處:
現將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中低職安排的軍隊轉業干部行政撤職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而降職使用的軍轉干部,參照國人廳發[2004]6號文件規定辦理降低級別、降低職務等手續。
二、對于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而降職使用或受行政撤職處分的軍轉干部,不再保留原軍隊職級對應地方的工資待遇,改按重新明確后的職務確定工資和津補貼標準。對于受撤職處分的軍轉干部按撤職的幅度降低級別后,其級別工資仍高于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工資的,改按新任職務的最高級別工資標準執行。
二○○四年二月六日
關于國家行政機關中低職安排的軍隊轉業干部行政撤職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近一時期,一些地區和部門來電來函詢問,國家行政機關中職務低于軍隊原任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的行政撤職處分如何處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軍隊干部轉業到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職務低于軍隊原任職務的,在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時,根據《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給予國家公務員撤職處分,撤職會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的規定,撤銷其現任職務,按照現任職務的干部管理權限辦理處分審批手續。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職務工資檔次從原職務工資依次就近就低套入。在降低級別時,以其原級別為基礎,與本人受到的撤職處分的幅度相一致,即職務降低幾職,就相應降低幾個級別,并執行新任級別的級別工資。
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軍隊轉業干部,遇有類似情況,依照本通知執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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