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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波市民政局
1、火化遺體有什么規定?
答:火化遺體的規定:火化遺體應當出示死亡證明。在醫療機構死亡的人員,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在醫療機構以外死亡的人員,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
殯儀館火化遺體時,應當憑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接運遺體。在火化前,應當查驗死亡者的死亡證明、核對遺體后方可進行火化。死亡證明需長期保存。
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公共衛生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2、哪些少數民族經批準允許土葬?
答:在本市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撤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人員去世后,提出土葬的,應向當地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縣(市)民政部門批準,市轄區需報市民政部門批準,并到指定地點埋葬。
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對患有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病人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必須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對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上述10個少數民族的病人遺體,凡是在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許土葬,但要按規定對遺體進行嚴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戶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遺體,進行嚴格消毒后就近就地,按指定公墓實行深埋,不得將遺體運往異地。
3、建設公墓,應當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答: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設規劃;(二)符合當地城鎮總體規劃;(三)選址不在國務院、浙江省、寧波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的“禁墳區”內;(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貧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4、開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答:開辦經營性公墓,由籌辦單位或個人向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初審,當地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簽署意見,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并到當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批準機關核發《公墓經營許可證》后方能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5、開辦公益性墓地、生態墓地、骨灰存放處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答:開辦公益性墓地、生態墓地、骨灰存放處,由籌辦鄉村向當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縣(市)、區民政局進行審批,其中市轄區開辦公益性墓地、生態墓地、骨灰存放處需報市民政局批準,并由批準機關核發《墓地服務許可證》后方能為當地村民提供入葬墓位。
6、向公墓單位購買墳墓有什么規定?
答:用戶到公墓單位購買墳墓,首先要查看有效證件,即《寧波市公墓經營性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其次,公墓單位與用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寧波市公墓使用權轉讓合同》;再次,用戶要向公墓單位索要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和《公墓墓位使用證書》(免費)。
7、哪些地方屬于“三沿五區”?
答:“三沿五區”是禁墳區的一部分,是禁墳區中需對已建墳墓逐步予以清理的特定區域的通稱。具體是指:沿鐵路、公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通航河道兩側,海塘、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耕地、林地、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開發區、住宅區、自然保護區。
“三沿五區”內已建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特殊墳墓(主要指:重點烈士紀念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內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已普查登記的古墓葬等。)外,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清理。
8、居民舉行喪事殯儀活動有什么規定?
答:居民舉行喪事殯儀活動應當文明、節儉,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在喪事殯儀活動中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禁止在廣場、公路、街道、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舉行喪事殯儀活動。
舉行宗教喪葬儀式的,必須在經縣級以上民族宗教部門認可的場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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